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我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在正常工作的超齡勞動者群體越來越龐大,如何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日益受到關注。
2024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鼓勵和支持勞動者就業創業,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協調推進養老托育等相關工作。
填補法律法規空白
所謂“超齡勞動者”,是指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參與勞動并獲取勞動收入的人,并不單指城鎮退休職工,也包括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仍在繼續打工的農民工等群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李忠9月13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是我國首次從法律層面對保障其基本權益提出要求,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空白。
“這對于所有超齡勞動者都是一個重大利好。”河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河南農業大學社會治理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謝婭婷對界面新聞表示,此前在超齡勞動者群體中,更多是大齡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引發討論,他們的勞動權益保障在現實就業中非常欠缺,法律和制度規定也是空白。全國人大決定發布后,針對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機制將有望建立,最起碼可以作為一個好的起點,促使各方面關注超齡勞動者面臨的各種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2022年9月,第一財經梳理《中國2010年人口普查資料》和《中國人口普查年鑒-2020》發現,2020年,我國老年就業人口超過6600萬人,占全部老年人口的四分之一左右。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講師李靜則援引2021年《中國勞動統計年鑒》數據指出,全國就業人員中60歲以上人員占比達11.3%,在各年齡構成中排名第4位。
另一方面,超齡勞動者群體面臨的勞動權益保護糾紛也日漸增多,成為我國勞動人事爭議中的重要案件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張艷近期在《中國應用法學》2024年第3期撰文介紹,2018至2022年,涉超齡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年均約5萬件,自2020年起呈逐年上升趨勢,在勞動人事爭議中占比約為11%。
張艷指出,此類糾紛涉訴用人單位行業多集中于體力勞動行業,以制造業、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等為主,糾紛集中于追索勞動報酬、確認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待遇。隨著超齡勞動者規模擴大及法律意識的提升,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將導致更為嚴重的社會矛盾。
謝婭婷表示,實際調研中發現,對于農民工群體而言,他們遇到最多的問題即為勞動報酬糾紛。農民工在城市就業過程中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比較薄弱,通常以口頭協議來約定,簽訂合同的比例不高,以至于遇到問題訴諸法律的時候,不具備保障自己權利的基礎條件。
另一方面,近幾年建筑行業清退高齡農民工的做法曾引發爭議。謝婭婷認為,這也屬于超齡勞動者在就業市場面臨的年齡歧視問題。用人單位往往不會立足于崗位本身的需求,而是基于健康、安全等因素考慮,希望招用更年輕的勞動者。在沒有政策約束的背景下,用人單位會根據用工市場供需關系判斷,不考慮崗位匹配度等現實情況,只是更“卷”地認為還可以招到更好更年輕的人員,這其實是一種無效競爭和惡意競爭的表現。
“不論是對于大齡農民工,還是其他的超齡勞動者,應該更多地尊重他們的勞動意愿,保障他們的就業機會,建立相應的勞動保障措施。”謝婭婷說。
勞動關系認定仍是難點
西南政法大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研室副主任熊暉對界面新聞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之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不允許其再參加工傷保險,超齡勞動者此前在就業市場面臨的最大困境是工傷賠償問題,處理比較麻煩,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比較多。不過,近年來隨著各地政策調整,很多地方已允許超齡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從規避自身風險角度考慮,也愿意為超齡勞動者參保。
界面新聞注意到,目前多地已經發布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文件,盡管仍有一定限制條件,比如浙江省和四川省都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不超過65周歲的大齡勞動者等人員,可以參加工傷保險。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提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請求參照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處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24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強化支持舉措助力銀發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也提出,支持超過退休年齡勞動者再就業,引導用人單位依法保障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權益。
熊暉指出,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提到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4個方面的問題,其實解決起來難度都不算太大,未來真正需要修改調整的是勞動法等法律中有關超齡勞動者勞動關系認定的規定。
他表示,“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目前還不明確。過去一直認為退休后勞動合同就會被終止,再聘請也不會形成勞動關系,各項法律有很多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看來已不合時宜,需要進行修改。”“很多規定是不科學的,隨著時代發展,法律本身也要作出適合這個時代的調整。”
超齡勞動者用工關系性質一直存在很大爭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勞動保障領域研究專家對界面新聞表示,法律應該承認超齡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只要他們去用人單位參加勞動,體現勞動關系從屬性,形成指揮管理的關系,就應該被認定為勞動者,應該享受勞動法律法規對一般勞動者各方面的保護。
但是,“要確認超齡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現實中確實難度比較大,爭論在所難免。近年來,我國在勞動領域的立法或政策調整,包括對待新業態勞動者,只是強調加強勞動權益保障,都規避了是否屬于勞動關系這一關鍵點。”上述專家表示。
該專家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確定未來超齡勞動者將可享受上述提到的4項勞動權益的保障,但是在別的方面能否加強保障仍然存在疑問,比如一般勞動者都會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會有若干限制,而對于超齡勞動者能不能簽合同,解除合同有什么限制,現在法律還沒有明確。
有觀點認為,隨著超齡勞動者數量增加,我國勞動保障制度也應進行“適老化”改造。謝婭婷建議,可以嘗試探索建立階梯型、差異化的勞動權益保障體系,針對不同年齡段勞動者在不同勞動階段的情況,或者需要保障的類型,包括勞動權益和福利等,提供針對性的制度保障,比如老年勞動者可能更注重健康方面的權益保障和福利政策,年輕勞動者可能更多希望獲得養育子女、家庭假期方面的保障。
“延遲退休已經提了很長時間,但是政策是逐步完善的,尤其是我國人口老齡化已是大勢所趨,不可避免。面對人口結構的變化,怎么從就業、社會保障等體系層面跟上人口變化的現實,后續政府應該會出臺一系列相應的政策措施。”謝婭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