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
孫憲超
2025-03-14 19:58
3月1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第2號公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
2024年12月31日,最高法和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24〕309號)。作為配套文件,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簡稱《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指引》明確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證券市場相關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進行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對是否存在退市風險、資金占用違規擔保、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重大缺陷進行自查并披露。
《指引》進一步明確重整計劃中的權益調整要求,規定資本公積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股;重整投資人入股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五折,市場參考價按重整投資協議簽訂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均價之一確定;要求重整投資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權分別鎖定三十六個月、十二個月。同時,《指引》明確不得在重整計劃實施的重大不確定性消除前,提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前期,證監會就《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反饋情況看,各方總體認可《指引》,并結合實踐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涉及重整計劃的披露要求、債務重組收益的確認依據、董事和高管人員保密責任等,經逐條研究,與《指引》條文有關的主要意見已采納。后續,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政策解讀,做好《指引》實施相關工作。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