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張淑賢
監管部門大力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和大股東資金占用,作為中小投資者,我們發自內心地贊成。然而,在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和大股東資金占用退市時,我們更關心能否不讓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損。要是能建立中小投資者的救濟機制就好了!
——證券時報網友
這位投資者的呼聲極具代表性。自去年以來,多元化退市渠道進一步暢通,應退盡退,A股加速實現優勝劣汰。將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清理出A股市場,無疑是資本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體現,也是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來為之努力的方向。但在A股全力暢通“出口關”同時,應同步建立中小投資者救濟機制,盡可能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在退市過程中不受侵害。
對此,監管部門已多次表態。此前,證監會主席吳清表示,將推動更多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先行賠付、當事人承諾等案例落地,為投資者獲得賠償救濟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資本市場也不乏示范性案例。以特別代表人訴訟為例,目前已落地了康美藥業案、澤達易盛案兩單,美尚生態案、金通靈案兩單正在法院審理中。其中,澤達易盛案從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到投資者獲賠,用時不到5個月,堪稱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資者獲得賠償救濟的“范本”。
然而,不可忽視的是,投資者賠償救濟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制約因素。比如,司法實踐中將普通代表人訴訟作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前置程序,但因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管轄法院不同,客觀上導致訴訟程序銜接復雜,協調難度大,影響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效率。
再比如,投保機構可以通過股東代位訴訟等方式維護投資者利益,但在實際操作中,針對資金占用等涉金額巨大的案件,訴訟費用交納問題已成為投保機構履職的障礙。2024年,投服中心提起5起股東代位訴訟,對3起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交納案件受理費近900萬元。此前投服中心還曾因無力承擔約3200萬元案件受理費,而無法繼續推進股東代位訴訟。
如何切實暢通投資者賠償救濟渠道,成為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代表委員熱議的話題。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楊宗儒建議,要優化制度安排,明確在虛假陳述案件以及上市公司眾多投資者權益的代表人訴訟中,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能夠減免或是緩交訴訟費用。在條件成熟時,可探索開展檢察機關提起證券民事公益訴訟試點。全國人大代表、北京證監局局長賈文勤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加大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適用力度,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近年來持續呼吁要重點關注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案件的責任認定。“此類案件源頭在上市公司,但當前許多判決中涉及投資者、中介機構和協同造假方。”朱建弟建議,應完善相關法律規定,追究配合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追加協同造假方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依法查明串通造假事實,明確責任主次,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便利。
為讓投保機構履職無后顧之憂,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總經理蔡建春建議,修改《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允許投保機構對欺詐發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經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直接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同時,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確投保機構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不預交案件受理費,降低投保機構維權的經濟負擔。